相关介绍 |
---|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民营企业已成为支撑和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截止2008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总数已达38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以上;民营经济占全国GDP 的60%左有,缴纳税金占全国的50% 以上;民营企业又是解决社会就业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率达90% ;民营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4% 的技术创新、65% 的发明专利和82% 的新产品开发。但与此同时,它们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却不是很匹配,主要表现为一些民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问题反映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存在克扣T人工资、不尊重员 [等情况或非人性化管理行为;存在欺诈顾客、掺杂使假、偷:1 减料、粗制滥造等忽视消费者权益的非道德行为;许多民营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环保意识,超标排污,破坏环境,损害生态的非社会化行为严重。目前,存提高经济效益和承担企业利:会责任之间民营企业尚未找到合理的契合点,未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这既影响了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又妨碍了民营企业在更3v:范同内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和发挥自身的优势。笔者认为,民营企业要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对此除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外,还应从制度环境建设方面建立一套富有约束力的完善机制。 一、民营企业、制度环境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其范周 “民营”一词,在古代是相对于“官营”而言的,民营业企业一般指民营手丁业。解放后,为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我国对个体私营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此后“民营”的提法很少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现了各式各样的民间投资私营企业,使“民营企业”的提法随之又普及开来。目前,我国官方资料并没有明确地给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1.民营企业,按所有制来说,是指个体私营及其控股的一些企业,主要指中小企业;2.民营企业指由中国公民所有及管理的企业或组织,包括乡镇企业、城乡小规模家庭企业、私营企业、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企业以及上市的合资股份公司;3.民营企业是按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划分的一种经济实体,它反映的是资本持有者与经营主体的关系,民营的本质在于“营”,执行主体在于“民”,强调的是资产经营形式,不涉及生产资料所有权,它包括国有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等非国家经营的企业。 从上述关于民营企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民营”这一概念主要针对经营方式,而不包含所有权归属的含义,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中,非国有经济发展很快,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导致“民营”的概念又与所有权的归属有必然联系。就现阶段而言,民营企业是指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其经济范畴包括: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合资股份公司等。 关于制度环境,存在以下认识: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础规则。它通过一份份的成文文件、宪法和司法决定的解释以及国家公民关于他们所喜欢的制度模式的观点而形成。制度环境包括内在制度环境与外在制度环境两种类型:前者包含习惯、风俗和礼貌、内化规则和正式化的内在制度等方面;后者分为外在行为规则,具有特殊指令的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目前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它是指企业对社会的生存、发展及其进步所应尽的义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影响。这里所指的责任,包括对社会宏观环境的责任和对社会微观环境的责任。如果企业仅仅做到依法纳税,在生产过程中保障员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同时又为社会提供了合格产品,说明它履行了最基本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企业只有在完成了最起码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同时,考虑到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即除了考虑员T 和股东的利益外,还要遵守商业道德,承担对社区、对环境生态、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国家的责任等。这个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才是高层次的、宏观的社会责任,它更多地体现了长远利益和道义方面的内容。 二、制约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原因分析 (一)宏观原因 1.政府政策的约束 政府政策对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由于政府的政策主导着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因此,政府的政策越不确定,企业行为就越短期化,违约者更容易将违约行为归因为政府政策环境的变化。这种企业的诚信程度不可能高,肯定缺乏社会责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自觉性。二是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不仅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反而成为培植民营企业规避社会责任的温床与保护伞。如某些地方领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借口,对地方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提供“绿卡”保护政策,阻止环保、工商等部门展开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有的地方机构为了片面追求GDP数量指标和税收额度,公然违反国家规定,继续对明令禁止的项目或企业给予开业审批,追加投资,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由于许多民营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一些地方政府明知他们的产品不合格、排污不达标或进行违章操作,也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对这些企业规避社会责任起到了姑息纵容或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除了考察他们的短期经济绩效外,还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更加宽泛的指标纳入其中,各级官员才有动力主动要求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升产品质量,注重员工的社会保障,为民营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创造条件。 2. 社会环境的制约 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对整个社会的生产状况、营销道德水平产生着重大影响。在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的商业伦理和国有企业一样处于摸索阶段,承担或履行社会责任的商业伦理道德框架尚未构建起来。这反映了我国作为一个还未彻底摆脱农耕时代和对工业时代的弊端及负面影响尚缺乏足够认识就被卷人信息时代的国家,正经历着社会文明发展进程过渡阶段的困扰和迷惑,使民营企业的发展缺乏坚实的、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观。这其实是由社会总体环境尤其是市场机制和政府体制不健全造成的。 3.法制建设的缺陷 法制建设是承载企业社会责任的平台和基石。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相应的社会立法和生产法规的建立与实施都较为滞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健全,使企业不能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来约束或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也仅是散见于《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以及其它一些规范企业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全面的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没有系统化、法律化的约束与保障。 法律约束机制的弱化使民营企业处于不同程度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的非正常状态中。即使被依法惩处,由于惩戒力度不够,也容易导致一些民营企业不惜以身试法— — 因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同时,相关激励机制的缺位让一些品行优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鼓励与回报,从而丧失了继续投身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动力。另外,不少地方的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缺乏全面认识,他们只单纯地关注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考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还有一些地区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滥罚款,使民营企业主整日疲于应付来自各方的“索、拿、卡、要”。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企业负担,使企业无力承担社会责任。 (二)微观原因 1.民营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忽视社会责任 人类的行为动机具有双重性,即人们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同时,也在追逐道德、社会等非财富的最大化。企业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制度对它的约束和激励状况。有些企业主只看重企业的经济属性,忽视或淡化企业同道德和社会的兼容性,漠视企业作为社会行为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他们眼中,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利。这是造成民营企业不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道德因素。 2.民营企业资源禀赋相对匮乏,难以全面承担社会责任 与国有企业相比,多数民营企业处在产业链条的下游和低端水平,在竞争中属于劣势方,人、财、物等各方面的资源都较稀缺,特别在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生存需求成为第一要务。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生产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缺乏、产品质量差,无力添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和环保装置,导致其周遭环境生态污染。面对严峻的竞争与生存压力,不少民营企业忽视社会责任就难以避免了。 3. 民营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造成承担社会责任缺乏动力 由于民营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且股权大多集中在私人或家庭企业手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更关注本身的短期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另外,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上,民营企业通常采取的是短期激励约束机制,缺乏一套长期而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其结果必然是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只考虑本企业的短期利益,而置公司的长远利益于不顾,产生大量的“杀鸡取卵”式短期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可见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力的不足。 4.民营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人才流动机制和文化氛围,加上其它种种原因,导致一些民营企业家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了解与认识,当然就谈不上承担社会责任。 三、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 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展开的。这里的环境,既包括软环境,也包括硬环境;既指内环境,也指外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政府的政策、措施、法令法规及官员的办事效率等因素;硬环境主要涵盖交通运输、通讯设施和原材料供给等基础设施建设。内环境指企业内部的资金、技术、劳动者素质、信息情报、原材料来源等;外环境则是指政府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外交政策以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伦理价值取向等方面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里以民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典型性的“温州模式”为例,说明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 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率先利用民营化和市场化,来迅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形成了以民营经济发展为主体、以小城镇建设为特色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它同当地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的条件和人文环境有关,更与这里民营企业发展和制度环境的博弈有着密切的关联度。 改革开放之初,温州的民营企业是以家庭工业企业的形式存在的,在当时没有政治上的合法性,难以获得上级行政部门的批准与认可。在这种不利的政治环境下,为了生存,当地家庭企业选择了能与现实制度环境相符合的存在形式— — 挂户经营,即各种不具备独立生产经营地位的家庭企业或个体经济联合体,把其生产经营活动靠挂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有制企业名义下,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家庭企业之所以能存在并得以发展,是企业与现行制度和政策环境博弈、互动的结果。现行制度与政策环境规定了企业要以公有形式存在,但温州的家庭企业为了争取或拓宽生存空间,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等手段与渠道,对当地政府的行为和决策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进而使得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能够在公有体制外存在并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认同,双方站在同一立场上,共同抵御来自更高一级政府的压力。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存在一个公有体制外的宽松政策环境,当地政府起到了关键作用。 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内,历任温州市的主要负责人起初都想把当地的国有经济搞上去,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当作排除对象,但都事与愿违:每当对民营企业进行打击时,当地经济就出现滑坡与萧条,甚至出现负增长;每当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对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时,全市工业产值就上升,财政收入就增加,经济就繁荣景气。例如:1981年,温州把一个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冒尖户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这迅速殃及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当年温州市非国有工业产值比1980年下降28.5% ,财政收入下降18.2% ,1982年底温州市委、市政府为此召开了全市专业户、重点户表彰大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到1983年全市非国有企业工业产值和财政收入分别比上年增加28.9% 和15.11% .1985年,新上任的领导人,没有吸取前任领导者的教训经验,沿袭传统的思想观念,抑制民营企业的发展,温州市经济又大滑坡,直到1987年,温州市先后颁布了《温州市私人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化提供了法制框架,经济景气又才迅速上升。1989至1991年间,中央曾三次派遣调查组进驻温州调查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最终中央调查组对温州经济发展给出肯定意见,使民营企业克服了不利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干扰,经济迈进了超高速发展时期。此后,温州经济发展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制度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既存在正相关关系,亦存在负相关关系。当制度环境顺应了经济形势发展要求时,就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当制度环境不适应经济发展时,就对当地经济发展形成障碍。因此,政府要努力创设与当地经济增长之问保持正相关关系的制度环境,不断引领经济实现均衡、健康、持续发展。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经济环境,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温州民营企业曾产生过消极、负面的影响,这是妨碍当地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应为改善民营企业生存的政策制度环境而不懈努力。 四、通过制度环境建设,使民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 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之一在于使民营企业家有社会责任感。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关联机制,使民营企业家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发展的内在一致性,即承担社会责任将有利于企业的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从而增强内驱力。 (一)加强制度建设 培养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不仅在于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关键在于形成某种富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2003年,历来注重社会责任活动实践的沃尔玛将我国72家有雇佣童工现象的供货企业列入了永久性禁人名单。沃尔玛在全球每周要进行超过300次的工厂检查,以确保供货商遵守有关国际公约、相关国家的法律和沃尔玛的标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将终止与其合作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有更多的象沃尔玛这样的行业领袖站出来,对供货商采取强制性的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那么就能够带动更多的企业家加入到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列中,这就最终会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变成一种普遍的制度约束,让整个社会形成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机制。因此,解决问题的核心是创设一个 官方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禁人制度安排,建立一套促进其它企业跟进或模仿的机制与环境。 (二)加强执法的力度 对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最低层次的要求是做到遵纪守法、尊重市场规则。一部分民营企业有法不依,很重要的一点也是由于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到位,使某些企业漠视法律法规。这些现象的产生,有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亦有执法不严的原因。司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与政府的施政理念有关,部分地方政府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缺乏透彻准确的理解,依然把GDP数值的大小作为考量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只重视物质产品递增的数量,忽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有些民营企业为了追逐一己之利,难免做出污染环境、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如:2007年5月至6月太湖、巢湖水域出现“蓝藻”,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以及2008年10月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等等。这都说明,有法不依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相当严重,似乎只要能为当地政府带来利税收入就可以忽略社会责任。这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民营企业家建立并拥有社会责任感已刻不容缓,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才能有效制止这类现象。 (三)改善政府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如前沃尔玛案例所述,民营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机制的形成,需要营造一种企业家跟进或模仿的社会环境与氛围。这是打造民营企业家群体形成社会责任感的关键。而这种跟进模仿机制能否形成并启动,主要同政府的政策与行为有关。就是说,要把目前政府对民营企业高高在上的绝对管理变成政企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绝对管理下,政府扮演的是监督者和惩罚者的角色,而且监管成本很高却依旧监督不到位。如在淮河治理问题上,政府耗时l0年,投资600亿元,可收效甚微。政府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监督制止企业的违规行为,可矿难、苏丹红、黑砖窑和毒奶粉等恶性事件仍然屡禁不止。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管理方式单一,主要依赖行政手段,特别是惩罚的手段,使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下,这样企业是不愿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的。另一方面,我们要明确,让政府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终极目的,是让民营企业家将担负社会责任作为自觉和自律的行为,政府的诱导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为此,政府要创立一套让民营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使市场和民营企业家用自觉和自律性来约束他们的行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家必须逐步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体现了时代对企业的要求,同时也表明只有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赢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为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培植更深厚的土壤。政府与社会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和环境建设,努力打造让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约束,不断增强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李子彬.2009中国中小企业蓝皮书[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3. [2]许崇正.民营经济发展与制度环境[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6 —9. [3]史晋川.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温州模式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34. [4]温州统计局.温州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来源/:雷杰 李蕾蕾 卢云成《昆明学院学报》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