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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

相关介绍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随着我国科技、金融体制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能否成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新的融资路径,是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部门、科技界、法学界、金融界、企业界共同关注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找到影响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使这一新的融资制度得到顺利推行,那么,不仅可以使众多科技创新型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而且使商业银行有了一条好的资产业务出路。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特点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别于其他权利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

1.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我国《担保法》规定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担保法》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物权法》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l7条要求:“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0条指出:“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上规范性文件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正在取代资源、资本等成为市场竞争和企业竞争的焦点,基于此,知识产权质押的实效性将逐步提高(在创新型企业中甚至将超过有形资产)。专利权价值评估是专利融资的关键,也是制约融资的主要因素。20世纪末以来,无形资产评估在我国兴起,造就了一批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人才。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开展。2009年,知识产权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制定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南》,相关规定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发展趋向科学化、规范化、准确化。实践中,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实际交易中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反映,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操作的可行性。

3.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性。(1)法律风险。虽然《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质押,但到目前为止,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尚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也不确定;专利许可使用权是否可能进行质押登记也不明确。 (2)评估风险。专利权评估即对专利未来价值的预测,未来因素如未来的市场环境、专利技术成熟度、质押物的可替代性或者新的相似专利产生的可能性、质押物的可转移性等,将给专利价值确定、专利的流动性、专利权的处置等带来难度。(3)企业经营风险。与专利权质押有关的企业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策略和整体运筹的科学性、有效性,市场的拓展和控制程度,资金流转的顺畅程度,企业能否按照预期目标实现资金回收等方面。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势必影响其包括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内的各项贷款的安全性。另外,专利权经济前景的预期性、权利的稳定性、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后续侵权冲突的可能性等也都可能导致专利权风险的产生,从而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4.专利权质押贷款主体的高成长性和贷款银行的消极介入。专利权质押贷款打破了认为只有固定资产可以提供贷款保证的陈旧观念,将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引入了信贷领域,把资金扶持的力度扩展到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主体通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它们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只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一般都会成为高成长型企业。尽管专利权质押的发展潜力很大,但银行对此项业务的开展仍然非常谨慎。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办理时间比较长,贷款前必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进行登记;银行对专利价值评估的结果难以把握;专利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银行很难变现。这些困难使银行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不够积极。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直接加大了贷款成本。中小企业贷款历来额度小、难度大,而专利权质押贷款需要经过登记、评估甚至担保公司担保,即使贷款成功,加上贷款利息后的年贷款成本可能超过贷款收益的10% ,这无疑直接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如果不能简化手续,将很难大范围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

2.专利权的特殊性加大了质押的风险。(1)专利权的价值难以确定。专有权利的价值不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可以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其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2)专利权难以变现。专利权难以变现会加剧银行的风险。质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要求质押财产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和实际可变现性,以俟贷款到期偿还不能时,银行可通过处分出质专利权而优先受偿。但事实上,目前的专利权交易市场较为狭小,限制了专利权的流动性和保证性,这势必危及贷款银行的利益。(3)专利权具有时效性。质物在质押期限内必须具有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质权人提出的质押期限必须与贷款期限相一致。(4)专利权的共有性。一项有价值的专利往往不是一个人完成的,一般会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那么出质人就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就不能进行专利权质押。(5)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殊性。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区别。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

3.专利权质押效力较低影响银行的贷款操作。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中,银行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专利权被认为是最大的操作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营的最高要求。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之,即使占有也并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只是获得了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

4.政府配套政策不完备,制约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行。尽管有关法律已对专利权质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仅靠企业和银行是不够的,政府的引导、扶持和调控作用十分必要。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中,政府应为金触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降低专利权质押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为金触机构和企业搭建交易的平台。为了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我国不少省市如江苏省、浙江省、武汉市、天津市等已经出台了配套政策,但这些政策的内容大都集中在对贷前风险的预防上,缺乏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的过程控制。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立法完善

1.关于书面质押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质权人为确保质权的安全性,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质押,以对抗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质押合同的成立上,《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都要求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对书面合同作强制性规定,而是使用了“应当”字眼。那么,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签订质押合同而出质标的已交付,则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依然成立。鉴于此,建议《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专利权质押必须采书面合同方式作强制性规定。

2.修改《物权法》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新出台的《物权法》仍将登记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生效要件,笔者建议修改该法第277条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质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此修改意在将知识产权质权的登记,由其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要件改为对抗要件。

3.完善《专利法》等,增强专利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专利权质押的风险性可以通过在《专利法》中增设专利权人的义务条款加以防范。(1)增设专利权人(出质人)对质权人的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在出质期间专利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及其实施情况告知质权人。通过专利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以敦促出质人谨慎、善意地转让、实施或许可实施其专利权,避免其滥用权利危害质权实现;同时,质权人也可以根据专利许可实施费、实施期限以及专利转让费等,判断出质人的行为对质权有无损害,以便决定是否依法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来确保质权的实现。(2)增设专利权人将出质期间的专利权收益提存的义务。规定专利权人的提存义务的目的在于对专利权收益的控制,因为收益是专利权经济价值的重要体现,是质权实现的重要保障,质权若不及于收益便会落空。当然,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出质期间的专利权收益可以用于提前清偿债权。(3)增设专利权人的善意保管义务。专利权不同于一般的质押物,其在出质期间可能会被侵权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也可能因专利权人未交纳专利年审费用而终止。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法》应规定专利权人的善意保管义务,包括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即按时缴纳年费义务),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时的积极应对义务,专利权被侵权时的及时诉讼义务,出质期间不得放弃专利权的义务等。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具体制度构建

1.专利权确认和登记制度。专利权确认和登记是确认专利权可否质押的准入条件。专利权确认和登记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的全部用于贷款质押担保;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出质人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以上内容经过确认后,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

2.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银行确定贷款与否及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细则》,公开专利权价值评估程序、明确评估责任、保证评估公正。评估内容应不仅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产权状况、经营者素质状况及质押物资产价值,而且包括企业法人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⑤评估主体确定后,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评估人员应按约定对其评估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有资质和信用保障的机构负责任地开展评估工作,减少评估环节的道德风险,逐步形成无形资产信用评价机制和运作体系。

3.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和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制度。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真正从事无形资产交易的为数不多,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发挥“政策引导、平台搭建、有效服务”的职能,建立完备的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及时、全面地发布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通过便捷的交易方式、产权登记和变动模式,拓宽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流动渠道,提高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化解银行贷款风险,以此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扩大经营范围,开设中小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为中小型企业偿还到期贷款提供履约保险。

4.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银行应针对专利权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1)明确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授信条件,包括贷款人的情况、质押率、专利类型、贷款用途、保证措施等。(2)做好贷前调查,将一些不够成熟、存在产业化困难、市场前景不好的专利技术排除在可质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外,减少专利权质押的风险。贷前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的技术成熟程度及市场前景预测、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及其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专利权的价值、专利权项目运行情况等,必要时,银行还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某专利权证书的相关档案资料。(3)加强贷后管理。银行应严格要求贷款专款专用,密切关注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产品质量、专利技术的稳定性和预期效果、产品价格走势等情况。(4)设计专利权质押贷款流程,严格控制程序风险。

注释

①刘赖:《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07年第l0期。

② 霍京华:《英国爱丁堡大学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l期。

③蒋逊明:《中国专利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与发展管理)2OO7年第3期。

④ 李军:《专利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人民司法)2OOO年第5期。

⑤周林:《试论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法商研究)2OO6年第6期。

⑥苑泽明:《无形资产评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来源/:李文江《中州学刊》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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