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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与建设项目咨询成果报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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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重视投资体制改革,其改革方案自从1992年就已经在议事日程列入,正式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在2003年,到2004年7月正式出台。这场关系到资源配置从政府为主向市场为主的转轨性改革,重要的两点在于对政府投资建立起责任约束机制,同时将民间投资准入的调控权更多的交给市场。对于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资金)并且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机关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以便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等行政许可。
1 审批、核准、备案制度的改革
1.1 审批制度改革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1.2 核准制改革
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1.3 备案制改革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 投资体制改革后的项目申请咨询成果报告类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投资项目按照投资主体、资金投入方式、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大小分别实行审批制(项目前期咨询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核准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制(编写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备案文件)。行政许可链中前期咨询成果报告主要类型如下:
2.1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2.2 项目申请报告
在新的投资体制下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将不再进行审批。但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向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核准制与传统的审批制度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不再关注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问题,因为这些属于企业自主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应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可以视为在企业自主决策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提升和拓展。
2.3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转贷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政府机关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政府
投资的项目和对政府资金的投放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基本思路是:今后政府投资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一般应尽可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4项目备案申请表
不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应按照各地主管部门要求编写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备案文件。
2.5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特例说明
对于投资建设属于发改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不但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来进行,也可以进行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此规划如果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批准了,其中属于《核准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就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另行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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