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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自2014年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时,应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4年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