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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证监会召开发布会,除发布IPO配套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之外,备受市场关注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一并发布,该办法对于优先股的发行范围、转股条件以及个人投资门槛均进行了限定,其中个人投资门槛拟设为500万元。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方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首先,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其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第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管理办法》明确,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与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管理办法》规定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短转换期,主要考虑包括:一是防范监管套利。相对较长的转换期限,有助于防范通过优先股发行渠道,变相发行普通股的行为;二是保持产品的独立性,即发行优先股的主要目的是作为独立品种存在,而不是作为转为普通股的过渡。 同时,《管理办法》提出,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证监会表示,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目前A股市场的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由于其条款设计较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更加灵活,也更为复杂,市场风险相对更大。《管理办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并要求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这既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利于保障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