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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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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存在一定争议。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财政部日前草拟意见对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补充规定。

据财政部网站20日消息,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财政部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各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含永续中票,下同)、认股权等。

《补充规定》指出,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对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标准,《补充规定》提出,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工具的经济实质及合同约定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所包含的具体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在对于复合金融工具、重分类、以及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方面,《补充规定》也给予明确,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重分类,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对于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分类为权益工具或是债务工具,原则上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科目设置应包含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账务处理包括发行方的账务处理、购买方的账务处理。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要表明,发行方列示和披露、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据了解,补充规定是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规范了在具体业务环境中运用上述原则的指南以及具体账务处理、列报和每股收益计算等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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