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介绍 |
---|
编者按:10月17日,商务部召开了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9月份商务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9月,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6351家,同比下降9.2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86亿美元,同比增长6.22%。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今年以来,中国吸收外资走势相对平稳,并且逐渐有所回升,自从2月份开始,吸收外资持续保持同比正增长,1—9月同比增长6.22%。预计全年吸收外资规模仍将保持相对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便利化,完善监管措施,商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所称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者依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手续。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公告》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以上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