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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出台监管办法 光伏发电须全额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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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青海、甘肃等西北地区光伏发电“装机热”兴起,“弃光”现象也开始显现,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据科技部的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国内光伏发电站被“弃光限电”的比例已达到40%,一些并网条件好的电站开工率尚且不足80%。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监管,能源局近日发布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能源局发布了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办法》明确,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此外,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并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此外,分布式项目将享受更大优惠。《办法》提出,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办法》提出,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国家能源局启动对光伏并网消纳的全面监管,无疑将加速光伏发电应用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行业出现新一轮大的发展,不过具体的效果还得看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据国家能源局预计,今年年底我国并网太阳能装机将达到1000万千瓦,增长200%,占发电总装机比重为0.8%,比2012年年底提高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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