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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辟了网络销售的新渠道,继日常用品之后,药品销售也“上网”了。但不同于其他商品,药品销售需要更多监管,为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通知》强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企业自设网站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对提供交易服务网站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上述企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编辑:胡莹) |